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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
    2021-01-08
    姓名
    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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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供水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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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供水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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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2021-01-08
    回复人
    商洛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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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水源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五)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六)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七)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集中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供水安全稳定; (二)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六)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卫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七)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卫计、环保等部门和用水户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八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节约用水; (二)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三)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四)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五)不得在饮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 (六)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七)保证水表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防止漏水爆管等。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饮水集中供水水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 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供水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核定水价; 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供水设施,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水户协商确定水价,并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备后执行; 农村村民自建的供水设施,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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