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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陕西省水文条例》 为促进水文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法律武器

发布日期:2019-09-19 10:46:58     来源:商洛市水利局              浏览量:124422

2019年1月17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陕西省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施行,对依法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充分发挥水文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统筹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生态文明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挥提供了法律武器,对促进水文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具有至关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
 
      一、修订水文条例必要而紧迫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自2005年颁布施行以来,对依法规范水文行业管理,维护水文工作正常秩序,保护水文基础设施,服务水灾害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水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该条例的制定早于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部分专用名词、内容表述、禁止性条款等与现行上位法不一致。随着政府职能不断转变,原条例中有关资质要求和审批条款等内容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相适应。同时,近年来我省在水文管理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需要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省委省政府作出“五新”发展战略部署,对水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及时修订该条例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一是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央治水方针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国家水安全的战略高度,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方针,在解决水灾害突出问题的同时,着力统筹解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等主要问题。作为基础性的公益事业,水文发展必须适应我国治水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贯彻新时代中央治水方针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充分发挥水文在“四水同治”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水文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中的耳目和尖兵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满足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求。
      二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措施。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在其考核中水文机构承担着技术支撑工作。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水利部新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水文行业“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信息和国家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从近年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实践看,我省水文机构承担着水文水资源监测、水环境监测、水资源评价和信息发布等工作,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基础支撑。无论从机构改革要求和我省实践经验看,都急需从法规层面上予以明确和规范。
      三是促进水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省水文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重视领导下,水文在防汛抗洪、抗旱减灾、水资源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大批涉水工程的建设,部分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影响到水文监测信息的正常收集和水文预报精度,原条例已不能满足水文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急需对原《条例》进行全面系统修订,进一步完善水文法规体系,为谱写新时代陕西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水文基础支撑保障。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条例》修订是一次全面而系统的修订,既保持了与上位法的一致,又突出了陕西水文的特点,还体现了国家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实现了政事分开,针对性、操作性强。修订后《条例》共7章38条,其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订了《条例》的名称和水文机构职责。为与国务院水文条例保持一致,突出水文对全社会服务定位,将原法规名称改为《陕西省水文条例》。同时,根据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删除了原条例中“省水文机构的主要职责”等具体内容,明确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水文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及设施的行为,依法明确了省水文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
      (二)完善水文发展规划的编审与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增加了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将水文事业发展内容纳入本级的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第八条明确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坚持区域与流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建设。明确了规划编制和批审机构及修改程序。明确县级以上的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在建设含有监测水文要素的站点时,应当加强与水文机构的沟通协调,优化规划布局,在已有的水文测站覆盖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相同或类似的监测站点,避免重复建设。同时,《条例》第九条增加“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法律制度,明确了水文发展建设用地的法律依据。
      (三)对设立专用水文站进行规范。为贯彻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精神,水文行政审批权全部收归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了专用水文站的审批。并对专用水文站审批取消后的设立提出新的要求,明确规定“设立专用水文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从事水文活动的单位,应当接受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四)规定水文工作从业责任与技术装备要求。《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完整和连续。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错报、漏报、迟报和伪造水文监测数据。第十四条增加了“水文监测活动的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的水文仪器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进行检测。”
      (五)完善了水文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制度。《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年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时间为次年1月底前,同时增加“重要引(退)水口的年排污量在十万吨以上的江河排污口以及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河流分界断面的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整编后向省水文机构汇交”,以满足水文资料的整编及使用要求。第二十三条对水文资料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完整、可靠、一致。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其它需要使用水文资料和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
      (六)明确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及其禁止行为。依据国家水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将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修改为“沿河纵向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500米之间的区域;沿河横向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河堤之间、无堤防的河段以两岸水文监测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外20米为界之间的区域。”将水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确定为“以监测场地周围30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对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内容作了补充完善,保护范围内禁止六类活动。增加了禁止倾倒废弃物、淘金、设置渔具、锚定、在水尺(桩)拴系牲口、停靠船只等规定。
      (七)增加了对水文测站影响范围内水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地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等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避免或减少对水文影响的相应措施和方案,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八)加大了违法处罚标准。对非法从事水文活动、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等违法行为,《条例》将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调整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测站的,处罚标准由“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调整为“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修订后的法律责任基本与国家水文条例保持一致。
 
      三、加强《条例》学习宣传贯彻任重道远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条例》的修订颁布仅仅为依法加强水文管理提供了法律武器,但要真正实施好这部法规,还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持续不懈地努力,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确保《条例》所设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得到贯彻实施。一要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干部群众法治意识。各级水利部门、水文机构要通过集中学习、举办培训班、开设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培训,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采取印制宣传册、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横幅、送法下乡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使《条例》的基本制度和各项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条例》从规划与建设、监测与情报预报、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等方面,设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但这些规定总体上都比较原则,要求我们必须研究制定一些配套的制度措施,并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共同抓好贯彻落实。三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工作。《条例》明确授权省水文机构依法查处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及设施的行为,明确了其执法主体资格。这是《条例》修订的最大亮点,从而使得水文机构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保留执法职能和执法机构有了法律依据。省水文机构要抓住这一难得机遇,高度重视水文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和设备配备等方面予以加强。加强水文执法巡查,建立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及时查处违法案件,依法维护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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