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陕西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11 16:29:31     来源:商洛市水务局     作者:建管科         浏览量:43814

(陕西省水利厅2005年10月28日陕水发[2005]29号通知印发)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审计署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列入国家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按照国家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审计结束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情况,书面报主持组织该项目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未列入国家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省水利厅主持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厅直单位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除有专门要求外,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进行。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主持该项目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加强与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做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建设支出审计,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项目建设收入审计,项目结余资金审计,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向主持组织该项目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项目法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利基本建设的专业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组织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开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或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并于审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项目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项目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的相关资料;
  (七)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项目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审计组或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被审计项目法人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达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财务收支,在项目竣工审计必要时,应当接受相关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项目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支付,付费标准按照“陕价费调发[1999]13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予以责任追究,或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在开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商洛市水利局。未经授权禁制复制或镜像。

网站地图 丨 地址:商洛市北新街 134号 丨 邮编:726000 丨 网站标识码:6110000010 丨联系电话:0914-2389855

陕公网安备 61100202000055号 丨 ICP备案号: 陕ICP备20210062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