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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水资源类)

发布日期:2012-03-23 09:00:52     来源:商洛水务              浏览量:42194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第十四条
轻微 日取地表水二百方以下,地下水一百方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日取地表水二百方以上五百方以下、地下水一百方以上二百方以下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日取地表水五百方以上一千方以下、地下水二百方以上三百方以下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日取地表水一千方以上、地下水三百方以上 吊销取水许可证
2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轻微 首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年内两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一年内三次以上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取水许可证
3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轻微 逾期时间在三十日以内,或者拒不缴纳数额占应缴数额百分之二十以内 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补缴水资源费一倍的罚款
一般 逾期时间在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内的,或者拒不缴纳数额占应缴数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 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补缴水资源费二倍的罚款
较重 逾期时间在六十日以上九十日以内的,或者拒不缴纳数额占应缴数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 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补缴水资源费三倍的罚款
严重 逾期时间在九十日以上,或者拒不缴纳数额占应缴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 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轻微 在五日内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五日以上十日以内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十日以上十五日以内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 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十五日以上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轻微 在十五日内未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免于处罚
一般 在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内未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三十日以上四十五日以内未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可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四十五日以上未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可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轻微 未实施取水行为 警告
一般 日取地表水五百方以下,地下水二百方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日取地表水五百方以上一千方以下、地下水二百方以上三百方以下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日取地表水一千方以上、地下水三百方以上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轻微 超限制取水量百分之二十以内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限制取水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内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限制取水量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内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限制取水量百分之六十以上 吊销取水许可证
8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轻微 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百分之二十以内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内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内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百分之六十以上 吊销取水许可证
9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轻微 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弄虚作假,报送年度取水情况不真实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吊销取水许可证
10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轻微 两日内改正 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五日内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十日内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 吊销取水许可证
11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轻微 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退水水质符合规定要求 外五千元罚款
一般 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退水水质仍不符合规定要求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未采取补救措施,退水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 吊销取水许可证
12 未安装计量设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轻微 日取地表水五百方以下,地下水二百方以下 外五千元罚款
一般 日取地表水五百方以上一千方以下、地下水二百方以上三百方以下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日取地表水一千方以上、地下水三百方以上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安装计量设施 吊销取水许可证
13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轻微 限期内更换或修复正常 免于处罚
一般 逾期十五日内不更换或未修复正常 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内不更换或未修复正常 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三十日以上不更换或未修复正常或者故意损坏或者采用其他手段使取水计量设施无法正常运转 吊销取水许可证
14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五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十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5 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一般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 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较重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严重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 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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